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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检察:开学第一课丨筑防性侵堡垒,守护美好未来
时间:2024-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同学们,你们知道怎样预防性侵害吗?”“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呢?”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的八方希望小学里,一堂法治专题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近日,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肇冬青带领未爱同行未检工作室八方希望小学,为学生们带去了一堂内容丰富、实用性强的预防性侵害法治专题课。
专题课上,检察人员以“保护自己,远离性侵害”为题,用形象有趣的PPT、性侵害自测题、性侵害数据,结合真实案例,向同学们介绍了“什么是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性侵害必须是身体接触吗,隔空猥亵算性侵害吗?”“两厢情愿就不存在性侵害了吗?”等方面内容,倾囊分享防性侵知识,告诫同学们要学会自我保护,努力培养安全、冷静、证据三种意识,同时也要向熟人不当行为勇敢说“不”,遇到危险时必须向成年人寻求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今天这堂课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教会我远离犯罪、远离侵害,我会好好学习,努力成才。”授课结束后,学生们纷纷表示收获满满。该校老师也表示,这堂课有效提高了学生们对性侵害的认识,增强了自我防范意识,让他们懂得如何爱护自己,是他们青春期成长过程中非常有意义的一课。



· 法条速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浑江检察
初审:赵松煊
复审:张 伟
终审:张凤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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