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Q1
规定中领导干部指的是哪些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Q2
领导干部的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
干预司法活动?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Q3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会受到
什么处罚?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4
领导干部应该怎么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复审:张 伟
终审:张凤举